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民眾能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進而達到環境生態平衡之永續發展,環保署推動的「環境教育法」於100年6月5日正式施行。依據環境教育法之規定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 %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1月31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1月31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若違反上述情形,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同時,環境教育法中另訂有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相關之罰則,對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停工、停業處分或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罰鍰情形之一者,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應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劉伯舒表示,為使縣內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財團法人等單位,能深入了解環境教育法相關意涵及說明,已於100年9月9日及9月14日,針對苗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及學校負責環境教育業務之相關人員辦理「環境教育法規宣導說明會」3場次,並且於100年11月2日13時,辦理「環境教育法規宣導說明會」第一梯次(補訓),請第一梯次未參加說明會之單位機關進行線上基本資料登錄(網址:http://shinestarts.com/online.php),並歡迎對環境教育議題有興趣之社會大眾及各機關、學校踴躍報名參加。另於11月將陸續辦理有關如何撰寫環境教育計畫及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申報等內容之說明會,如有任何疑問,可洽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計畫科承辦人劉小姐(037-277007分機117) 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