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指出,車輛在滯納期滿後如有欠繳使用牌照稅,又繼續使用公共道路(包括停放)被查獲的話,除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外,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部分,亦應補繳並另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另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依法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車主因違規遭處罰鍰時,並不能以其不知有此規定而主張免罰。
該局特別呼籲,101年使用牌照稅已在4月1日開徵,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如尚未繳納今年或以前年度的牌照稅,應儘速繳納,如未收到稅單,可向該局要求補發繳款書,以免被查獲受罰。
聯絡人:林明典 電話:473230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