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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若買農地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其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仍停留在原點,之後該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再移轉時,仍應以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說明:甲君99年向乙君購買一筆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地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為66年10月每平方公尺10元,其99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00元,甲君購買後連續2次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則甲君於102年移轉時,該土地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102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00元,則甲君應納土地增值稅應以10元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廣告